秦嘉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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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没完全按合同交付货物算违约吗?我还要付货款吗?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312人看过

交易过程中,经常出现卖家交付的货物、服务等不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这时买家就面临一个难题:是否要正常付款呢?付款后对方不进行更换了怎么办?不付款那我算违约吗?今天就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最高法二审的最高法知民终698号案例来讲一讲合同中关于“违约”的两个基本概念,帮助大家更好的判断交易中怎样处理更为保险。

    

本案原被告简称为AB公司,20199月A公司委托B公司帮忙开发一个小程序软件系统,A公司要用这个程序卖自己的一些产品,双方约定B公司须于收到A公司预付款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小程序的开发及调试工作,并交付A公司使用。付款方式分为三期,首付款14400元,原型图确定后付款10800元,验收后付10600元。同时,A公司附上了自己的软件项目需求,大体上包括登录、商品分类展示、购物车、我的、商铺管理、物流管理、库存管理、财务报表等十个大模块以及内部的详细内容。

    

A公司反复催促下,B公司还是逾期交付了小程序的测试版,但是测试版中各个模块都有一些小的问题,但影响不大——除了购物车无法进行支付这个“BUG”,A公司对此完全无法接受,于是向B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对此认为B公司已经完成了涉案软件大部分的开发内容,基本完成了合同,所以B公司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属于“一般性违约”,于是判决B公司付给A公司212元的违约金以及律师费。A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最高院认为B公司属于“根本性违约”,于是改判为B公司返还A公司已支付的开发款28280元及利息,外加律师费。

   

这里说到的两个核心观念,就是“根本性违约”与“一般性违约”。这两种概念属于法律理论概念,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可知,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行为才能构成“根本性违约”,其他的违约行为都属于“一般性违约”。达到“根本性违约”被违约方就有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这一方要承担比较重的违约责任。

    

以本案为例,一二审法院的分歧点之一就是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不构成那就责任小,构成那就责任大。一审法院从需求单的字面来认知AB公司的交易行为,你A公司花几万块买的是对方开发出十个模块,现在只有一个模块用不了,那么双方的合同已经完成了大部分,B公司自然不再属于根本性违约。但是二审法院最高院理清楚了交易的核心——A公司找B公司开发小程序,归根结底的目的是卖出去商品获利,现在出问题的是购物车无法支付,也就是说A公司买下这个程序的目的——”卖东西“是无法实现的,所以B公司的行为属于”根本性违约“。

    

所以说,面对违约怎么处理,要不要付款,要综合考量对方的违约行为能否实现合同目的——正规的商业交易合同,第一条都是对本合同成立的目的、基础进行界定,因为合同不可能尽善尽美让诉讼风险变成“0“,所以界定合同目的有利于未来产生纠纷时从交易本身找诉讼策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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