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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层分包转包的建筑工程,要工程款时法院一般怎么判?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546人看过

在建筑工程中,发包方把工程交给某个具体施工方,施工方可能会分包给多个小公司,这些小公司可能又会进一步分包或者转包给别的公司、个人进行实际施工。

建筑工程类案件因为涉及的主体多,一旦某个环节出了差错,可能就导致整个工程的资金链出现大问题。最终的导向,可能就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找各方要求支付工程款。这里也就引出了本文最重要的问题,建筑工程类案件的工程款在法院应该一般怎么认定,施工人可以找谁要工程款?能要多少?今天就以(2022)新31民终1094号案例简单说说建筑工程类案件在法院时的处理。

本案在新疆地区经过了一审、二审,总体来说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涉案工程是新疆某个地区的贫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方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将工程承包给了B公司,B公司拿到工程后又转包给了A公司,A公司拿到项目后则层层分包给了多个个体施工人。本案中的原告也就是张老板,是其中的施工人之一。

但是,2017年11月31日张老板完成工程建设后,A公司迟迟不给张老板相应的工程款,于是张老板将A公司、B公司以及政府方都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工程款。

问题一:工程款应该算多少?

一般来说,工程款的金额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基础,没有协商一致则需要鉴定。实践中常见的工程造价单、合同、验收单等等,都有可能载明了实际施工人和发包方协商好的工程款金额。

在本案中,实际施工人张老板与A公司之间既没有书面的合同也没有关于结算依据的相关约定,庭审中,张老板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根据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存在三种意见:一、按图纸计算工程量,定额计算单价,鉴定总价为1190万元;二、按审计工程量,定额计算单价,鉴定总额为1110万元;三、按审定结果,鉴定总额为885万元。

这时就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采取哪种鉴定结果,本案中,因为工程没有实际完工,所以A公司不同意按照全部工程量计算的第一种鉴定价格,即1190万元;而885万元的鉴定价格是鉴定机构综合多方因素自行提出的参考价格,不如第二种方式有实际依据,所以法院最终采用了第二种价格,即A公司应该支付给张老板的工程款为1110万元。

问题二:应该给实际施工人多少钱?

具体支付的工程款数额,首先要扣除A公司已经支付给张老板的部分,再算上应该支付的利息。

这里已经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的数额,结合秦嘉泽律师团队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由于建设工程类案件工期长、账目多,而且公司和实际施工人之间可能不止一个合作的在建工程,所以发包方和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账务往来大部分时候都非常混乱。因此,在建设工程类案件中,算清楚到底双方之间已经结清了多少工程款,就很重要,毕竟这类转账动辄几十上百万。举个例子,本案一审法院判A公司给张老板工程款本金600万元,二审改为了570万元,其中的30万元差额就来自一笔意义不明的转账,一审不认为是工程款,二审则认定为了工程款。

这里的利息,是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定的利息:“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每个月都在浮动变化的,一般在3.4%到3.85%之间。并且这里的利息,是在对方应该支付工程款次日开始计算的,例如本案中,A公司2017年11月底验收了张老板的公司,所以利息就从2017年12月1日开始计算。

问题三:施工方可以找谁要钱?

首先,虽然实际施工人可能因为没有资质、未经合理程序承包工程等原因,导致其和上家之间的建筑工程合同无效,但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可以找分配自己建设工程任务的一方,要求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其次,按照建设工程的行业管理,政府方或者说总发包方一般会先支付给承包人95%的工程款,留着5%作为质保金待验收收再给对方。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总发包方在质保金数额内对支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整体来说,建筑工程类案件涉及复杂的合同关系、账务关系,尤其还涉及到施工和行业惯例问题,所以说本文也只能简单解释一部分,具体内容还要根据个案进行研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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