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男女双方再婚了,那么男女双方和对方的子女自然就有了“继子女关系”。但是单纯的继子女关系不产生法律上的继承、赡养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有继承权,同时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
一般来说,只要再婚后继父母和继子女共同生活过就很容易认定为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并且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这种继子女关系不能解除。
目前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如何判断进行详细规定,只能结合法院的实践、判例中法官的说理、律师的经验综合进行分析。
总的来说,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形成,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参考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一,再婚时继子女是否满十八周岁。如果继子女已满十八周岁,则一般认为没有形成扶养关系。这里比较好理解,因为《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的,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继子女,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从法律角度而言,满十八周岁的人在法律上已经有了独自生活、判断事情的能力,所以法律不要求父母对满十八周岁的子女进行“抚养”,在离婚时抚养费一般也是支付到十八周岁,因此继父母更不需要对再婚时已满十八周岁的继子女承担扶养责任。【抚养和扶养的内容差别不是特别大只是表述不同,抚养一般多用于亲生父母,扶养一般用于没有直系血缘关系的情况。】
二,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尽到了抚养义务,既包括给予生活中钱财支持,又包括生活中的照顾、看护。如果再婚后继子女一直跟着亲生祖父母、另一方父母生活,那么继父母就没有尽到扶养义务,自然也就没有成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北京市法院(2022)京01民终4059号案例为例子,在这个案件中,继子女的抚养权虽然给了男方,但是在离婚后继子女还是随着自己母亲生活,并且自己父亲和继母再婚时,虽然继子女才15岁,但是有基本的生活能力又因年代问题15岁就离家读书、打工,继母并没有实际性的照顾继子女、和继子女共同生活。所以,即使在再婚中,继子女的父亲用再婚后和继母的婚内财产支付了两个孩子的学费、生活费,法院也不认为继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没有支持继母要求继子女支付赡养费的请求。
这里必须要再次提醒读者的是,目前的法律中没有对继子女关系的解除进行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一对夫妻是二婚,各自带了孩子共同生活,即使双方后来离婚了,他们与孩子之间形成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仍然存在,继子女有权继承他们的财产,同时也对他们有赡养义务,赡养义务履行的多少会影响到财产继承的比例。
所以,如果因为再婚而可能形成继子女关系,建议当事人慎重做出选择,或者将孩子带大的同时先行签订遗嘱,确定自身财产由己方想要的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