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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时候买的房,离婚能分吗?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293人看过

婚前同居期间男女双方买的房,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应该属于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条解释:依照这一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双方婚前同居了很久才领证,那么双方的婚姻关系不从领证当日开始计算,而从稳定的共同生活、有结婚意愿、满结婚年龄时开始起算。


一般来说,判断双方是不是以“婚姻关系“的同居,主要看双方有没有生孩子、是否办婚礼、见家长等等。


案例释法:2021)浙0381执异343号案例中,周某和虞某1983年经人介绍认识,1985年结婚,1988年生育一子,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手续,直到2013年才补领了结婚证。1985年为了结婚虞某申请宅基地和周某一起盖了一套房屋,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登记在了虞某一人名下。随后在2017年虞某因为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被债主徐某告上法庭,判决下达后徐某在2021年对虞某名下的这套房屋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这套房屋并准备进行拍卖。


周某得知后认为这套房屋虽然盖在领证之前,但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在虞某欠钱要强制执行这套房屋,那么至少要留下自己的一半。


在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周某与被虞某于1983年始以夫妻名义生活,虽然于2013年才补办结婚登记,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因此,1998期间建造涉案房屋时,周某和虞某双方已存在婚姻关系,故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说同居后如果以实质性婚姻关系在相处,领结婚证后又要离婚,相关的财产要从同居期间开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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