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嘉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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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公司法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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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能分对方在香港的房产和公司吗?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508人看过

离婚时可以分对方在香港的房产与公司,但是需要比较复杂的程序。


       离婚的房产与公司分割,基本是对房产、公司进行估值,然后按照现值一人一半。而将房产、公司办在香港,一方面不好由内地法院前往估值,另一方面也不好在离婚后就房产、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就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司法协助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想要调查对方在香港的财产、房产、开办公司情况,必须通过内地高级人民法院向香港政务司行政署递交委托,由香港行政部门代为查询相关财产。也就是从程序上说,内地想要查对方在香港的财产,必须向自己诉讼离婚法院的上上级高院递交申请和委托书,请求高院将材料递交到香港政务部门,才能够查询到相关财产信息,并且可以让香港部门代为鉴定评估财产价值。


查询财产信息最长需要六个月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第十条还明确规定,受委托方应当尽量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受托事项。受委托方完成受托事项后,应当及时书面回复委托方。


所以说,在离婚案件中想要分对方在香港的房产、公司,那么必然程序繁琐并且耗时时间比较长。实践中,秦嘉泽离婚律师团队在北京会倾向于申请双方财产公开,共同申报,如果对方隐瞒香港财产则视为隐匿财产所得,从而节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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