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欠钱不还,可以以借款的名义主张要回。
恋爱期间男女之间的经济往来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
1. 日常开销,比如吃饭、同居期间生活用品的购买、旅游时的门票等等,这些钱谁出都不能找对方要回来。
2. 大额的生活支出,最常见的就是房租。一般来说除非是双方共同签订的租房合同,一方一直在缴纳两个人的房租费用,这样在分手后才有可能要回来。如果一个人签订租房合同,另一方只是以男女朋友的名义“共住”,那么分手后不能找另一方要回来房租。
3. 比较昂贵的包包、手机等类型的“礼物”,这种支出要看是否符合特殊节假日、纪念日、旅游期间购买的“礼物”,还是日常对方刻意、频繁索取的“礼物”,前者是要不回来的,后者存在要回来的可能性。刻意索取昂贵礼物的“男女朋友”,如果存在以结婚为前提的共同目标,而金额对购买人来说又确实“高昂”,法院才有可能基于“公平原则”判决返还部分。
4. 最后一种是恋爱期间双方的转账,如果涉及到比较大额的转账,比如让对方帮忙还房贷、需要给家人看病、自己没钱花等理由要钱,这部分转账在分手后是可以以“借款”名义要回来的。但如果明确表示这部分钱“不用还”,或者转账金额仅仅是几百一千,那么法院可能不会判决返还。
整体来说,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能否要回来,要从恋爱时间长短、金额大小、支出原因等等综合判断。“交往“一年花了三四十万和恋爱同居五六年花了二十万,明显意义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