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事故受害者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诉讼等途径来主张权利。
一、和解
所谓和解是没有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谈判,对各自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可分为诉讼前或诉讼中和解。如果是诉讼中和解的,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双方当事人再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对双方的约束力很弱。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和解后反悔而诉讼的比较常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原告仍然可以再次提起诉讼,但也往往只能以对方不履行该和解协议为由进行诉讼。因为除非和解协议符合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节,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履行。
二、调解
调解是指在卫生行政机关、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着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分为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调解。诉讼外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主持下达成调节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反悔的,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情况与和解相似。诉讼中调解则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即生效,双方一般不能上诉,诉讼结束,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诉讼
民事诉讼是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对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因为医疗纠纷案件的事实查证和责任认定通常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个别案例还需要尸体解剖检验等,而这些工作大部分都是一审时需要完成的,所以一审至关重要。一审判决不利,二审胜诉或申请再审的难度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