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离婚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对于离婚返还彩礼的案件一审判决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上诉,但需要根据实际来提交有关证据,并由二审法院进行审查后,来作出重新判决,或者是维持原判处理。
一、何种情形下,离婚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彩礼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金或财产,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和针对性,给付的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赠与彩礼的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又存在差异。
关于男女双方离婚后,是否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况,《民法典》对此未进行明确的规定,但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实际的具体婚姻案件中,个案之间会存在不一样的情况,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并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结合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具体个案情况,对法律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简单分析如下: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才确立夫妻关系。因此,男方给了女方彩礼,约定了好了结婚时间,但在此期间,男女双方感情不能继续,无论是哪一方毁约,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对此并不存在争议。但,这并不是必然,如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多年,并共同育有孩子,且给付方给付彩礼后并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此种情况下,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不一定会得到支持,因为双方实际已经以夫妻身份对外,并共同生活多年,给付方赠与彩礼的目的已然实现。因此,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否必然返还彩礼,还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是为了组建家庭,两个人搭伙过日子,因此,如果双方仅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并没有在婚后一起生活在一起,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便无法实现了,因此,该条规定如果办理了登记手续但未实际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确有一定的道理。
如果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非常短,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返还彩礼,也存在多种情况。
有的法院认为即使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短,但亦不影响双方共同生活过的事实,缔结婚姻的目的依然实现,此种情况下,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应当不予支持的。也有的法院认为应当根据双方已登记结婚这一事实及婚姻存续时间等实际情况判决返还彩礼。
因此,关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了,但共同生活的时间非常短,离婚时是否应当返还彩礼,也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在现实生活中,不乏为了与女方缔结婚姻而借款用于给付彩礼与结婚的情形,如彩礼给付后,在离婚时,仍因此导致生活困难(此处的生活困难是指,男方给了彩礼之后,靠自己的力量连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都不能维持了),法院也会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二、彩礼返还的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司法解释并未进行明确,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的第七条提及:“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已调整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三、离婚返还一审判决后,就彩礼部分可以上诉吗?
离婚返还彩礼上诉是可以的,对于离婚返还彩礼的案件一审判决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次日起算。
对于离婚返还彩礼的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