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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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专职律师执业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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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盗窃罪一案

发布者:邢波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4日 5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请求情况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于2018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邢波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10*日晚,被告人*在苏州市地铁2号线****出站口*侧,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费某停放于此价值人民币2198元的绿能牌电动自行车1辆。案发后,侦查机关查获绿能牌电动自行车并发还给被害人费某。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费某的陈述,证人韩某、程某的证言,物证电动车1辆系照片,苏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苏州市公安局**分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现场图等,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邢波律师执业单位: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证号13205200110697261执业时间:18年职业经历:1998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6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