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有立功表现,系初犯、偶犯,愿意缴纳罚金并退缴违法所得,建议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在游戏机上安装作弊器破解程序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达人民币29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张某作用相对较大。鉴于陈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张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辩称陈某当庭自愿认罪,有立功表现,系初犯、偶犯,愿意缴纳罚金并退缴违法所得,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