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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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枪支罪|“制造”行为的认定

作者:李宏宇律师时间:2025年06月25日分类:刑事犯罪浏览:380次举报
2025-06-25

引言

枪支具有高度危险性,我国一直以来都对枪支采取严格的管控政策,然而在实践中,经常有行为人基于生产生活需要或个人兴趣爱好而私自改装枪支,从而触犯了刑法。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制造枪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制造枪支的行为(包括整枪或关键零部件),“制造”包括组装、改装、拼装、修复等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具有犯罪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制造对象为枪支。

通过检索近年来的非法制造枪支案件并进行归纳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类制造枪支案件具有如下鲜明特征:1.枪支类型多以射钉枪为主,这很大程度上是由改制射钉枪的材料及弹药容易收集、改制工艺简单所决定的;2.涉及制造枪支的相关零部件主要来源于线上交易平台,原因显然是互联网物流的发展在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交易提供了平台。

在司法实践中,“制造行为的认定一直是裁判的核心要点,因此,下面我们将通过典型案例来探讨在非法制造枪支罪中对于“制造”行为的认定。


一、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官某从五金店和互联网软件上购买304无缝钢管、激光瞄准镜、弹簧、实心钢珠等配件,利用烟花底火、射钉弹、钢珠作为子弹,对祖上留下的三支枪支进行改装。后二人分别持改装好的枪支在某某养殖场内练习射击。2022年11月,二人分别持上述枪支在某某养殖场打完猎后,刘某将枪支放在其驾驶的小轿车上,在拉车门时不慎致枪支走火击伤官某的女儿官某某。经鉴定,涉案枪形物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官某某受伤程度达轻伤一级。

二、争议焦点:刘某、官某是否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根据《刑法》、《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非法制造枪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制造”,是指以各种方法生产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私自购买主要零部件,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枪支后,持有、使用枪支,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刘某准、官某机购买关键性部件非法改装、变造枪支的行为,属于非法制造枪支。

并且,被告人刘某准、官某机均在公安机关供认,通过互联网、实体店购买击锤、枪管、弹簧、实心钢珠、红外线瞄准仪等关键性部件非法改造和组装枪支,上述事实有网络购物的交易截图等相关证据加以佐证,足以认定。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官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共同非法改制和组装枪支,经改制和组装后的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经鉴定确为自制枪支。据此,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等,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三、“制造”行为的认定:

(一)“制造”行为的定义:

从词义理解角度来看,制造是指将原材料加工成为可供使用的物品,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角度来看,“制造”不仅包括从无到有地生产整枪,还涵盖以下行为:1. 零部件制造:单独制造枪管、枪机等核心部件,即使未组装成完整枪支,仍可能构成犯罪。例如,生产枪支散件达到30件以上,即按1支枪支计;2. 改造与组装:通过改装射钉器等方式使其具备枪支功能(如加装枪管、击发装置);3. 维修与升级:对已有枪支进行改造以提升杀伤力(如将气枪改装为火药动力枪支)。


(二)行为的创造性是认定“制造”枪支的关键

 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组装行为都被认定为非法制造枪支罪,以如下两起案件为例:第一起案件中行为人出于打鸟的个人爱好,通过网络购买零配件后组装成气枪,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第二起案件行为人通过网络购买瞄准镜、胶带、弹簧等相关零部件,后将零部件加工后组装成枪支,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从犯罪事实的描述看这两起案件似乎差别不大,但是,对两起案件进行实质性分析则可以发现根本区别。

 第一起案件的行为人购置的是已经具备枪支部分功能的部件,其组装行为系对枪支功能的完整实现,并未改变射钉枪枪身及枪管各自的功能,也即枪身与枪管的组装并未创制出新的功能,本案中枪支零配件都是成品,被告人购买组装过程中没有对购买的零件进行再加工、改装及创新,即并未创造出新的危险,因此不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而在第二起案件中,行为人网购的瞄准镜、胶带等物品属于一般生活物品,单一来看,可能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经过创造性的加工,有机组合起来,便可以成为具有致伤力的枪支的组成部分,行为人通过组装行为将一般生活用品改制成具有致伤力的枪支,赋予了其新的形式,新的功能,使一般生活用品加工成被严格管控、禁止交易的高度危险物品,这种加工、组装行为,正是“制造”的核心要义。


结语

综上所述,非法制造枪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的行为,其中“制造”包括制作、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等具体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组装、加工行为是否具有技术难度、创造性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等都是认定“制造”的考量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在处理非法制造枪支案件时,应当在全面考察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的前提下,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据此,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也应当主动适应时代的发展,更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不仅要确保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还应当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避免机械适用法律,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确保刑法的公平与正义深入人心。

李宏宇律师,咨询电话:18603050771,中共党员,本科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于深圳大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取保候审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1440320********11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