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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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承德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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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二年六个月

发布者:刘强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2日 12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827刑初16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X,河北XX律师。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公诉刑诉(2019)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辩护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刘XX驾驶轿车(车牌号:冀H×××××)从峪耳崖镇来到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下板城XX找到刘X1,二人在聊天过程中发生口角,被告人刘XX要求刘X1归还欠其的5000元借款。后被害人魏X1来到红红烧烤店,声言替刘X1归还欠刘XX的借款,并声称自己是刘X1的老公,被告人刘XX遂与被害人魏X1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刘XX联想到刘X1始终不愿答应和他处对象,认为都是魏X1造成的,遂产生了开车撞死魏X1的想法。后被告人刘XX一边喊着“撞死你”一边开车撞向站在车前方的魏X1,将魏X1撞倒在地。刘X1从烧烤店出来将魏X1搀扶起来,被告人刘XX驾车再次撞向魏X1和刘X1,快撞到二人时被告人刘XX将车刹住,魏X1被刘X1搀扶进烧烤店,被告人刘XX在烧烤店外叫喊要撞死魏X1,让魏X1出来还钱。魏X1在烧烤店内报警后出门欲驾驶面包车离开,被告人刘XX再次开车撞向魏X1,魏X1绕面包车躲闪,在此过程中,造成魏X1的面包车被撞损坏。经鉴定,被害人魏X1的伤情为轻微伤。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魏X1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刘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X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刘XX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并提出判处被告人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刘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二、量刑意见,1、被告人刘XX犯罪后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刘XX平时表现较好,无前科,是偶犯、初犯;3、被害人有明显过错;4、被告人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5、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6、本案是因感情纠纷激情杀人,而非预谋,其主观恶意较小;7、本案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对较小;8、被告人当时的车速不会超过20KH/H,不足以对被害人的生命构成威胁;9、被告人主动停止了故意杀人的行属于犯罪中止。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刘XX驾驶轿车(车牌号:冀H×××××)从峪耳崖镇来到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下板城XX找到刘X1,二人在聊天过程中发生口角,被告人刘XX要求刘X1归还欠其的5000元借款。后被害人魏X1来到红红烧烤店,声言替刘X1归还欠刘XX的借款,并声称自己是刘X1的老公,被告人刘XX遂与被害人魏X1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刘XX联想到刘X1始终不愿答应和他处对象,认为都是魏X1造成的,遂产生了开车撞死魏X1的想法。后被告人刘XX一边喊着“撞死你”一边开车撞向站在车前方的魏X1,将魏X1撞倒在地。刘X1从烧烤店出来将魏X1搀扶起来,被告人刘XX驾车再次撞向魏X1和刘X1,快撞到二人时被告人刘XX将车刹住,魏X1被刘X1搀扶进烧烤店,被告人刘XX在烧烤店外叫喊要撞死魏X1,让魏X1出来还钱。魏X1在烧烤店内报警后出门欲驾驶面包车离开,被告人刘XX再次开车撞向魏X1,魏X1绕面包车躲闪,在此过程中,造成魏X1的面包车被撞损坏。经鉴定,被害人魏X1的伤情为轻微伤。
另查明,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刘XX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3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被害人魏X1的陈述、证人刘X2、刘X1的证言、鉴定意见、视频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材料、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从本案的案件起因、过程、结果、作案手段、使用工具、被告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可以反映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XX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不足以对被害人的生命构成威胁,以及被告人是犯罪中止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XX自愿认罪,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了全部损失,并获得了谅解,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犯罪情节较轻,综合本案的事实及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关XX
审 判 员  曹飞燕
人民陪审员  司 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XX
刘强律师,中共党员,承德市第一期青年律师领军人才特训营学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承德
  • 执业单位: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8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