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李X到案后,虽能承认其从被害人处获取302848元事实,但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仍对其诈骗的主观动机避重就轻,不能视为坦白以及认罪态度好;其归案后,一直未向被害人退赔赃款,二审期间,虽通过其家属退赔了被害10000元,但被害人的大部分损失仍未得到挽回,不足以因此对其从轻处罚,且向被害人退赔所骗赃款,亦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据此要求本院从轻改判无正当理由。其家庭状况如何,不是在对其定罪量刑时必须考量的因素,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原判鉴于上述情节,在法定刑幅内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罚当其罪。综上,对上诉人李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30284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覃玉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