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峻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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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已经独立分户承包的没有身份基础继续承包另一户承包的土地

发布者:董峻雨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3日|分类:土地纠纷 |63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情

孙某甲承包的土地因政府修路项目被征收,征收补偿款由相关部门统一转入被征收人所在村的村委会账户,由村委会向被征收人分配支付。因孙某甲的二哥孙某乙对该承包地有异议,认为孙某被征收的土地中也有孙某乙的份额,多次到村委会提出异议,并要求村委会将相应的补偿款分配给孙某乙。村委会便以此为由拒绝向孙某甲支付19.04万元补偿款,并要求孙某和孙某乙协商好以后再到村委会领取。

庭审中查明:2010年5月10日,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我村村民孙某(孙某甲之父)、赵某(孙某甲之母)、孙某丙、孙某甲四人承包地每人1亩1分贰,一直由孙某甲耕种,特此证明”。2016年1月,沧州市国土资源局向该村及有关村民发布征地告知书,孙某甲据此主张其承包的土地在本次征收过程中被征收1.12亩,被告村委会应当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19.04万元给付原告。

庭审中,孙某甲提交了1991年两田责任制分户表,可以证孙某甲父亲(已故)名下的承包土地为4.48亩,孙某乙名下的承包土地为3.36亩,因此1991年孙某乙已经独立分户,作为单独家庭户承包土地3.36亩,孙父作为另一家庭户承包土地4.48亩,两个家庭户是独立的。同时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孙某甲作为其父孙某的家庭成员,在孙某过世后继续承包经营4.48亩土地,孙某乙作为独立分户的主体,无权承包孙某名下的土地。原告提交的证据也能够证明在孙某过世后涉案土地的耕种人一直是孙某甲,孙某甲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在涉案1.12亩土地被征收后,孙某甲名下的承包土地由4.48亩变更为3.36亩,而孙某乙名下依然是3.36亩,在此次土地征收过程中孙某乙并未有土地被征收。

最终一审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一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案外人孙某乙作为独立的家庭没有身份基础继续承包另一户承包的土地,因此涉案土地的独立承包主体实际系原告孙某甲。判令被告村委会向原告孙某甲支付19.04万元的补偿款。一审判决生效后,村委会由于担心孙某乙闹事,未依判决积极履行,后在律师和法官的释明和协调下,村委会才同意支付。

二、律师点评

我们接受孙某甲的委托后,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其依法分配并向孙某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款。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孙某甲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了孙某甲的起诉。后代理孙某甲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重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孙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的焦点在于孙某乙是否对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如上所述,结合案件证据材料分析,孙某乙与孙某甲并非同一家庭户成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一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因此孙某甲的主张既有法律依据也有证据支持,最终能够取得胜诉。

三、实务建议

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往往因为缺乏相应的书面证据而导致维权不易,建议农户们树立权利保护意识,留意保存可能涉及自身权益的相关书面材料(最好是原件)及其他形式的证据如照片、录音、录像等(注意不可侵犯他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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