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军律师网

焦作律师,焦作专业律师

IP属地:河南

张海军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交通事故

  • 服务时间:10:00-22:00

  • 执业律所: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523193773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正当防卫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

发布者:张海军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 |100人看过举报


一、正当防卫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

(1)起因条件。

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应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4)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6)无过当防卫权。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防卫限度如何判断?

打架斗殴,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止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姜律师提醒,正当防卫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公权力难以及时介入情形下的私人救济权,一定要把握好“度”,不要出于义愤而丧失冷静判断的能力。

三、刑事辩护什么时候请律师最好?

关于刑事案件,很多人都是等到了法院开庭这一步再去请一位刑事律师去辩护,但其实刑事案件分为三阶段的: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

1、在公安侦查阶段当事人被刑事拘留之后,是无法与外界取得联系,只有律师才能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了解嫌疑人情况,并为嫌疑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

2、律师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在检察院阶段、律师可以在审查阶段查阅复制案卷材料,从案卷材料中找出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并形成自己的辩护意见,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交自己的辩护意见,向检察机关争取不起诉决定。

3、在法院判决阶段律师可以和法官进行沟通,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再结合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罪轻或者无罪判罚。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河南 焦作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523193773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8958

  • 昨日访问量

    1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海军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