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军律师网

焦作律师,焦作专业律师

IP属地:河南

张海军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交通事故

  • 服务时间:10:00-22:00

  • 执业律所: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523193773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交通肇事赔偿主体怎么确定

发布者:张海军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125人看过举报




   

一、交通肇事赔偿主体怎么确定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原则上应当由该机动车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1、 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遭受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应雇主作为索赔对象。由雇主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选择雇主或第三人作为索赔对象。

2、 雇员驾驶车辆因执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雇员驾驶车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如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受害人应以雇主和雇员为索赔对象,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雇员非因实施职务行为驾驶雇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雇员非因实施职务行为驾驶雇主车辆,即通常所说的公车私用的情况,如果雇主已经同意雇员驾驶车辆从事非职务行为,受害人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

4、 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应以肇事人为索赔对象。

5、 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况下交通事故索赔对象,根据最高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答复,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主对出卖后的机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以实际加害人为索赔对象。在下列情况下,买卖机动车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所有人对交通事故赔偿权力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 买卖报废车辆的;

(2) 买卖年检不合格或未经年检的机动车的;

(3) 买卖的机动车存在足以造成安全隐患的缺陷的。

6、因车辆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分期付款期间内,车辆所有人仍为出卖方,这期间发生事故的索赔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规定,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交通肇事如何索赔

1、擅自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索赔对象,未经同意擅自驾驶车辆致人损害的,应以擅自驾驶者为索赔对象。但车辆所有人和保管人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则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2、无偿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基于经营目的的实施的无偿搭乘以及依法享受免票的除外。

3、出借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仍出借,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2)明知借用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质仍出借的;

(3)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险因素仍出借的;

(4)借用人下落不明的;

(5)未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6)有其他过错的。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河南 焦作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523193773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9680

  • 昨日访问量

    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海军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