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丽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湖南

毛丽律师

  • 服务地区:湖南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1:00

  • 执业律所:广东金桥百信(长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57315720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虚假广告罪

发布者:毛丽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34人看过举报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友咨询:

  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虚假广告罪?

  律师解答: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包括对商品的性质、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务,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等做不真实的、带有欺诈内容的宣传。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实的广告而故意作虚假宣传。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一般都具有营利目的,但其他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律师补充:

  由于行为人的原因而导致失真的商业广告的宣传不构成犯罪。虚假广告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传染病防治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利用广告对食品、药品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南 长沙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57315720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688

  • 昨日访问量

    2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毛丽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