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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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南京停办网约车许可证合法性的质疑

发布者:韩剑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1日|分类:行政复议 |618人看过


 2018年4月20日,南京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官方微信消息,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4月19日联合发布通告:1、建立交通、公安、物价、工商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集中开展出租汽车市场集中整治行动;2、从2018年4月21日零时起,南京市交通运输局暂停受理出租汽车新增运力许可事项。符合许可条件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在2018年4月20日24时前的车辆除外,上述车辆应在2018年7月20日前提交符合规定申请许可材料,逾期不予受理;3、从2018年4月21日零时起,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暂停受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新增车辆注册登记为营运性质的许可事项(持有交通运输局核发的网约车《预审合格通知书》的车辆及更新的巡游车车辆除外)。

 同日,南京日报发表报道文章“明起南京暂停出租车新增运力  20日前购买的新车仍可办理网约车运输证”,该报道文章最后一段记载“据了解,此次对出租汽车新增运力的暂停依据为《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中的规定,‘按照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原则,网约车运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个性化出行服务需求。交通运输部门通过发布监测报告、警报加以引导,必要时政府采取调控措施。’”。

 笔者认为,上述联合通告涉嫌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具体表现为:

 1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不具有决定暂停受理许可事项的法定职权。

 根据《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本省设定的行政许可,经过对其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后,认为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停止实施的,应当报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决定”,只有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才有权决定停止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七个部委共同公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网约车运输证的发放由交通运输部和城市人民政府设定。所以,南京市停止发放网约车运输证的有权决定机关应当是交通运输部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为该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无权决定暂停该许可事项的受理。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13号)第二.(三).1项规定“科学调控运力。按照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原则,网约车运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个性化出行服务需求。交通运输部门通过发布监测报告、警报加以引导,必要时政府采取调控措施”,有权采取调控措施的是政府,而不是政府部门,南京市交通运输局作为政府部门,无权根据该意见规定代替政府采取调控措施。

 2、联合通告决定暂停受理网约车许可事宜,缺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南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作为规范性文件,本身不能规定网约车许可的设定、变更等事宜,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依据该实施意见的规定,决定暂停网约车的行政许可,实质上是认为该实施意见具有创设行政许可的效力,显然是错误的。另外,该实施意见规定“必要时政府采取调控措施”,并不等同于说“必要时政府采取创设、变更行政许可措施”。

  3、联合通告决定暂停受理网约车许可事宜,违反法定程序。

 南京市对网约车设定行政许可,系通过制定政府规章《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宁政规字〔2017〕1号)设定的。即使作为设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其决定暂停实施该许可事宜,也须根据《南京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法定的立法后评估程序,由评估实施机关制作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作为编制政府立法计划,改进政府立法和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参考依据。从联合通告的内容看,暂停受理网约车的许可,未经过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程序,不符合程序规定。

 4、联合通告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在2018年4月20日24时前”作为许可条件,涉嫌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条件。


 鉴于以上情况,建议有关机关对联合通告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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