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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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相对人应当知晓哪些法律规定的重点内容?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4日|分类:行政复议 |360人看过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施行后,实质性化解了大量行政纠纷,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那么作为行政相对人,我们应该了解哪些重点内容,来维护好自身的合法利益,并通过行政诉讼取得良好的维权结果呢?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简要的解析,便于广大读者朋友们了解和适用。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诉讼程序有哪些?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二、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具体范围?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需要注意的是,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三、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四、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

(二)行政公益诉讼;

(三)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形。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向法院提交身份证明及未能提交的后果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人民法院应当对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可以补正的,应当告知行政机关予以补正;不能补正或者补正可能影响正常开庭的,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

六、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时,是否可以委托其他工作人员?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相应的工作人员,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中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

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不出庭应诉的救济方式?

行政相对人可请求法院向监察机关或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或行政相对人可在开庭中向法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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