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征收过程中,既存在被征收人因征收方违法征收行为,而致使自身补偿权益受损的情况,也不乏存在因被征收房屋各共有产权人(以下简称为“房屋共有产权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等问题迟迟未能解决,而使各共有产权人受有损害的情况。本文将就房屋共有产权人”未能就征收补偿方案达成一致,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简要的解析,便于被征收人了解和适用。
一、征收过程中,房屋共有产权人就征收补偿事宜先达成一致意见的必要性
集体土地上房屋在被征收的过程中,一般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代表其他家庭户成员与行政机关沟通补偿事宜或签订补偿协议。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时,一般由房产证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当房屋作为遗产被继承时,由该房屋全部继承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共有产权人,与行政机关沟通征收补偿事宜或签订补偿协议。
在房屋产权人为个体自然人的情况下,是否接受补偿方案,是否签订补偿协议,可由房屋权利人独自决定。但在房屋产权人为多个自然人的情况下,由于各产权人之间对补偿事宜的理解和对补偿方案接受的程度不同,多少也会就补偿事宜产生不一样的想法、矛盾或者是纠纷。故,在多个产权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具体事宜:如是否接受补偿方案、由谁签订补偿方案、补偿权益如何分割、是否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房屋共有产权人很难通过团结内部力量,达到一致对外(即面对征收方),争取合理补偿权益的目的。
具体来说,房屋共有产权人就具体补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的风险有:
首先,房屋共有产权人就补偿事宜产生严重分歧和矛盾,其将无法集中精力去判断征收活动、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合法合理,并可能因此错失维权良机。
在征收活动正式开展后,征收方会开展一系列征收工作,若房屋共有产权人”内部因补偿事宜产生矛盾和纠纷,导致其未能及时确定接收法律文件及配合征收方进行征收活动的主体,则房屋共有产权人”可能会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无法及时行使自己作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并可能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全体共有产权人合法权益的权利。
其次,房屋共有产权人就补偿事宜产生严重分歧和矛盾,将无法把握主动权和谈判权,并及时争取到合理补偿权益。
“攘外必先安内”,若房屋共有产权人都未能就补偿事宜商量清楚,达成一致意见,也就无从和征收方提出合理的补偿请求,因为每个房屋共有产权人的意见和请求都不相同,故征收方也会无法判断,答应哪个房屋共有产权人的请求就能解决补偿问题,更不会轻易决断采取哪个房屋共有产权人的意见并实施补偿就能顺利推动征收工作。如此一来,若就相关征收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相关征收补偿工作将可能被征收方搁置,房屋共有产权人也可能会因拖延了补偿工作时间,而无法得到补偿方案中确定的奖励金额或补助金额,更可能造成未能及时获得补偿而使居住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或受有严重经济损失的不利后果。
再次,房屋共有产权人就补偿事宜产生的严重分歧和矛盾,可能会被征收方不当的放大并进行利用,以减少对房屋共有产权人的补偿金额。
有些行政机关为了尽快推动征收进展,可能会与房屋共有产权人中的一个或几个进行协商,即要求其作为代表,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而作为奖励或回报,征收方承诺会多给予该房屋共有产权人货币资金或其他方式的奖励、补偿,亦或是在整体补偿方案及补偿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将其他房屋共有产权人应得的部分补偿权益分配给该房屋共有产权人。
在征收过程中,房屋共有产权人要明白一个道理,即“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房屋共有产权人在面对征收方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这个整体齐心协力的共同争取合理的补偿权益,个体共有产权人的补偿权益才能最大化。如果不择手段的仅选择让自己的权益最大化,而不顾其他房屋共有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则该个体共有产权人可能会因此而陷入到另一重矛盾或另外一个民事法律纠纷的关系当中。而该共有产权人为取得对他人而言不公平的补偿权益,所需要付出的各项成本都是巨大的,相关损害结果有时也是其根本无法承受的。
此外,该共有产权人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很难去证明征收方作出了前述承诺,且即便该共有产权人私自代表其他共有产权人,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但在其既没有取得授权、该协议内容也明显侵害其他共有产权人补偿利益的情况下,该协议很有可能被其他共有产权人通过法律途径的方式予以撤销。故,房屋共有产权人要清楚,征收方算的账永远要比被征收人清楚
二、如何有效避免房屋共有产权人之间关于补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的问题
在房屋共有产权人知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后,可就相关征收补偿事宜组织一个家庭会议,或全体房屋共有产权人的会议,并就会议上各房屋共有产权人达成一致的内容签订好协议。会议的内容应就征收过程中,接收征收文件及负责通知其他共有产权人的主体,配合征收方实施的具体征收工作的主体,签订征收文件或补偿协议的主体,与政府就征收补偿事宜沟通谈判的主体,共有产权人补偿权益分配方案(包括分配比例、方式),是否通过法律方式维权及负责启动相应法律程序的主体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和确定。
在初步确定各房屋共有产权人的分工后,和后期征补活动开展时,房屋共有产权人就能达到心中有数,临危不惧,且能灵活应对和及时处理征收方作出的征收行为的目的。且房屋共有产权人能在掌控大局的情况下,既能一边观望征收活动进展,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进行沟通谈判;还能一边就违法征收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增加征收方的压力,促成双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
所以,每个房屋共有产权人都先要有一个大局观念,即在个体的利益通过签订相关协议或其他方式予以保障的情况下,积极的与全体共有产权人就争取合理的补偿权益,制定良好的应对方案和风险解决措施。如此一来,在共同解决最大的问题和困难后,个体的补偿权益也将能及时
综上,律师建议,房屋共有产权人在面对房屋征收时,若想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首先要争取的是整体共有产权人的利益最大化,而在达到这个目的后,即整体获取全部的补偿权益后,再关起门来,解决家庭内部矛盾,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共有产权人内部关于分配比例或分配方式等纠纷。故,在整体共有产权人未能依法取得合法合理的补偿协议前,切勿让内部的矛盾纠纷成为外部征收方拒绝履行补偿职责的最佳借口和房屋共有产权人依法取得补偿权益的最大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