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近日,浙江省某市的陈女士咨询本律师团队,说她家位于国有土地上的一处房屋因旧改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陈女士未与征收方就补偿方案达成一致,故陈女士未将房屋交给征收方并由其拆除。后来征收方为赶征收进度,竟将陈女士好好的房屋认定为危房,并以此为由要实施拆除工作。那么征收过程中为何突然出现危房处置?征收方的目的何在?征收方将陈女士房屋认定为危房有何依据?程序是否违法?被征收人陈女士应采取何种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以上问题,本律师团队将在本文中进行一一解析。
一、何为危险房屋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修正)》第二条规定,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二、危房处置程序
申请鉴定的主体: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都可申请危房鉴定。此外,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
危房鉴定文书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鉴定费用的承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鉴定费用以当地鉴定机构提出的并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为准。
危房处理的具体方式: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治理危房的费用承担:一般由房屋所有权人负担。但治理私有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治理时,其所在单位可给予借贷;如系出租房屋,可以和承租人合资治理,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还应酌情给予政策优惠。
拒绝治理危房的后果: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此外,由于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行为人的原因造成事故的,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结合以上危房处置的具体程序和相关要点内容,专业律师提示读者朋友,若房屋出现肉眼直接可观察到的结构损坏,为保证房屋居住使用安全,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权人均可及时与物业联系,并向物业反馈房屋的具体情况,看看物业就此有何处理方式及建议。如果是购买的新的房屋就出现了房屋结构损坏问题,则可直接找房屋开发商,并与其沟通处理方法或采取法律措施解决。对于老旧房屋,权利人不清楚损坏结构是否危及居住安全的,也可及时咨询专业人员或直接申请对房屋进行鉴定,以避免存在的安全隐患致使后续出现巨大的损害结果。
三、房屋征收与危房处置的关系
将前述危房处置程序图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图进行对比,就能很清楚的发现二者之间的不同。具体来说,二者系独立存在的,且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规定调整,但同一房屋上存在既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又有该房屋涉及危房需要进行危房治理情况的可能。
根据司法实践,房屋征收中并不排除其他行政机关对危房进行依法治理的情况。但若房屋根本不存在危险情况;或房屋征收部门与危房治理机关同属于一个行政机关;或征收过程中征收双方迟迟未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然后被征收人的房屋被有关机关认定为危房并要拆除时;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因为这很有可能是征收方通过借用危房治理实施违法强拆行为的征收方式。
四、维权措施
遇到征收方想通过认定危房来强拆及强征被征收人房屋的情况时,被征收人不要着急也不要慌张。可先采取以下措施,然后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处理建议及帮助:
1、可通过书面发函等较为正式的方式,要求征收方出具将被征收人房屋认定为房屋的有效书面依据;
2、若征收方拒绝出具书面依据,则被征收人可委托律师发函提示征收方走法律程序实施征收行为,否则被征收人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权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向当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当地的住房和建设局或房屋管理局)了解及核实被征收人房屋所在区域房屋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情况,初步判断一下房屋是否存在危险情况。若无,可将有关部门答复作为证据留存,并视情况向有关部门反馈有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危房治理的行为。
对于征收方作出的《危房告知》或《危房停止使用通知》或《危房拆除通知》等文件,被征收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初步判断相关文件是否合法:
第一,作出书面文件的行政机关是谁,其职责范围是否包括危房管理及治理;第二,该行政机关是否有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资格,及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第三,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被征收房屋现状是否与有关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相一致;第四,有关行政机关根据鉴定结果拟对危房进行治理的方式是否合法合理等。
若被征收人难以对上述问题进行准确判断的,可以通过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有效法律建议。若被征收人自行判断,或经律师法律分析判断征收方是违法作出上述有关危房处理的相关文件的。则被征收人可就相关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文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权。在维权的前期和必要时,被征收人也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危房鉴定,并将该鉴定结果与征收方出具的鉴定结果进行对比,然后视情况作为相关证据提交至复议机关或法院。
4、被征收人要注意保障自身人身安全,并防止房屋被征收方以危房治理为由强制拆除。若房屋被强制拆除的,被征收人也要及时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强拆行为违法,并要求征收方就被征收人的全部损失进行合理赔偿。
五、律师重要提示
在征收过程中,当依法征收、走法律程序实施征收进展不顺、且征收工作严重受阻时,有些地方的征收方则会“别出心裁”,通过其他路径,借口实施实质征收。通过“拆危房来征收”就是其中的一种方式。而面对这种情况时,被征收人也无需惊慌,因为征收工作需要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来进行,即便征收过程中同时存在危房治理情况,有关行政机关也应依法进行处理。被征收人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征收方还是危房治理机关,其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约束,被征收人均可对其作出的违法行为通过法律的方式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