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答复:
被征收人若认为征地批复违法的,可向作出该征地批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征地批复。对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律师解析:
结合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当被征收人认为征地批复违法,并实质的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时,被征收人可先通过向作出该征地批复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交请求其撤销征地批复的行政复议,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这里有一个问题是,省级政府在被征收人的维权程序中同时充当了两个角色,即省级政府既是作出征地批复的行政主体,又是受理被征收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应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在这种情况下,省级政府既是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又是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人,被征收人能否得到公平公正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结果是无法确定的。
根据法律实践,地方省级政府可能会做出驳回被征收人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还有些地方的省级政府可能会直接拒绝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比较好的结果是,省级政府能自行纠错,确认征地批复违法,但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不予撤销。所以,即便被征收人想要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来撤销侵害自身权益的征地批复的几率是较小的。
那么提起行政诉讼来撤销征地批复是否可行,原则上被征收人不走行政复议这条路,转而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权是可以的。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征地批复是否具有可诉性,是存在争议的,有些法院会以征地批复属于终局性裁决行为,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而对被征收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但是,在有些地区不作出征地决定的情况下,征地批复实际上就是对土地实施征收的决定,加上行政诉讼法已经明确征收决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故原则上,被征收人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请求撤销征地批复的,只不过各地法院对于该行政诉讼是否可以受理及处理结果如何都是不同的也是不确定的。
综上,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两种方式来撤销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征地批复,是有一定难度和法律风险的,但被征收人需要正视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的目的及作用。如前所述,撤销征地批复是有难度的,但是通过法律程序申请撤销征地批复对于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从整体上来看是有利的。首先,提起复议或诉讼,会将案涉纠纷直接提及至省级政府的层面,倒逼省级政府重新审视征地批复,并能及时纠错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其次,当省级政府成为被申请人或被告时,其势必会向被征收人所在地区的受其领导的下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了解并核实具体征收情况,此时将案涉纠纷引入法律程序,有利于地方上的行政机关及征收方收敛自身存在的违法征收行为,征收过程放缓,权益被侵害的紧急状态得到缓解,且可以为被征收人维护权益提供了较为充足的准备时间。再次,被征收人采取法律方式维权,会起到对征收方的一个警示作用,其后续实施征收行为可能会更为注意,且被征收人更容易通过提起的法律程序来掌握一定的谈判主动权,为争取合理的补偿权益打好基础,做好铺垫。最后,通过复议程序、诉讼程序可以获取被申请人或被告提供的被征收人此前未见过的相关征收文件资料,相关资料可作为后续被征收人提起其他法律程序的证据。
结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即便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未能取胜,但被征收人提起的相应法律程序也有很多利好之处,并能为后续维权做好相应的准备。此外,被征收人无需太过纠结于申请撤销征地批复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之结果,因为征收并非一日之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会实施一系列具体的征收行为,被征收人完全可以通过复议或起诉这些侵害自身权益的具体违法征收行为来最终实现维护权益的目的。故,征收维权是一个过程,被征收人要有信心、耐心、决心并和专业律师进行良好配合,才可能在维权之路的终点收获较为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