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会议纪要
一、案情摘要
甲电厂为国有企业,曾以其所有的房屋作抵押向银行借款, 但未能按约偿还,后乙公司取得了该笔债权。此后,甲电厂进行改制,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甲电厂改制方案》,其中载明了相关资产处置预案。甲区政府批复同意《甲电厂改制方案》,其中包括同意按法定程序拆除公有建筑物。后甲电厂的房屋被拆除,但并无有效证据证明系甲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了拆除。乙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诉请确认甲区政府
二、法律问题
当事人诉请确认行政机关依据批复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未直接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批复提出诉请,是否可将批复认定为案件诉讼标的?批复本身的可诉性如何认定?
三、法官会议意见
行政诉讼兼具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的属性。在我国当前的行政诉讼实践中,原告方因自身诉讼能力普遍相对较弱,对法律的理解有所偏差,故而其起诉状中载明的诉讼请求往往有失精准、恰当。对此,人民法院在确定诉讼标的时,不必完全拘泥于原告方在起诉状中对诉讼请求的描述,而是可以基于有效监督依法行政、实质化解纠纷、更 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因素考量,结合个案案情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作一定的穿透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