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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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协议履行,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作出撤销行政协议决定,法院如何审查?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1384人看过


律师答复:

在人民法院可在行政协议履行争议案件的审理中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下,就应当对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解除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一次性解决争议,而非一概接受解除行为的效力,促使当事人对解除行为另行提出起诉,叠加诉讼。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申5529号行政裁定书中认为,行政协议争议大体分为两类:一是因行政机关的履约行为产生的行政协议争议,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二是因行政机关单方作出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协议争议,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这两类行政协议争议从两个侧面典型地反映了行政协议的“行政性”与“协议性”。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往往系行政机关基于高权行政、单方行使权力而为,变更、解除行为构成独立、可诉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不涉及行政机关单方行使权力,属于履约争议。这两类行政协议争议尽管存在一定的共同之处,但法律属性不同,审理与裁判方式亦有别。这种区别体现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中。例如,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行为,依照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行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依照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可判决被告继续履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在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同时又作出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两个行为交织在一起,如何进行审查处理?一种理解是,若当事人不认可该解除行为的合法性,认为应予撤销,则可针对该解除行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若如此提起诉讼,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判令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的诉讼中止审理。当事人亦可基于请求判令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的诉讼请求与请求撤销该解除行为的诉讼请求之间存在紧密逻辑关联,在本案中增加撤销该解除行为的诉讼请求。另一种理解是,对于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系对人民法院如何判决作出的一般性规定。依照该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行政机关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请判令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可在合约性审查的基础上,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根据合法性审查的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等条款的规定作出判决。若人民法院不对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单方变更、解除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完全接受变更、解除行为的效力,则正在进行的履约争议审理将受阻碍,致使履约争议搁置延宕,得不到及时实质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申2796号行政裁定书中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涉案协议。针对行政机关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单方撤销涉案协议的行为,经一审法院释明,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则人民法院应当在本案中就行政机关的撤销行为一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判。一审、二审法院未审查行政机关撤销涉案协议行为的合法性,迳以涉案协议已被撤销,当事人所诉继续履行涉案协议的前提条件及事实依据已不存在为由,驳回任文彬的诉讼请求,裁判结果确有不当,应予纠正。当事人即使按照一审法院释明撤回本案起诉,另行就行政机关撤销涉案协议的行为提起诉讼,其核心诉求并未发生变化,仍是要求行政机关继续履行原涉案协议。这也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可能提起的另案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的撤销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故其与本案实质上并无区别。为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当事人诉累,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人民法院亦应当在本案中就行政机关的撤销行为一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判。


根据前述两个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可以明确的是,方式在诉讼过程中,如果遇到行政机关撤销行政协议的情形,不要慌乱,对于承办法官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的述明意见,可以明确拒绝,并请求法院就行政机关撤销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一并在本案中进行合法性审查,以避免增加当事人的诉讼,并实质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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