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精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和转让,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现实中,在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征收管理部门不能与争议的任何一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只能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对被征收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将征收补偿款及补偿安置房屋予以提存。在相关争议各方就被征收房屋产权民事争议依法解决后,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权利人发放征收补偿款,进行安置补偿。本案中,案涉土地一直登记在案外人林书绪名下,土地上的房屋从未办理过房产登记,目前该房屋已被征收拆迁,也不可能再办理房产登记。孔祥信依据支付相应价款买受该房屋和一直居住在该房屋的事实,主张其是房屋所有权人。林华实主张其通过市场拍卖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故案涉土地及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存在争议。二审判决认为,龙华区政府应该撤销其与孔祥信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待权属明确后,与真正的权属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无不当。
裁判文号:(2019)最高法行申84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