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方在申请征收土地前,需要完成前期工作。那么这些工作具体有哪些?若不完成,被征收人应当怎么办呢?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简要的解析。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律师解析
结合前述法律规定,应当明确的是:征收方在申请征收土地前应当完成: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征收信息公告、给予被征收人申请听证会的权利、办理补偿登记、保证征收费用足额到位、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前置工作。完成这些工作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并在征收土地的申请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再组织实施征地。所以,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若被征收人发现征收方未经前述前置程序,直接以省政府或国务院已经作出征地批复为由,强行征收土地的,被征收人可予以拒绝,并尽快针对违法征收行为提起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若因征地批复存在超越权限、报批材料不全、前置程序缺失等情形,被征收人也可起诉撤销该征地批复,以避免后续违法征收工作以该批复为依据并持续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