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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不作为,当事人起诉原行政行为的,法院应否立案?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8日|分类:行政复议 |3005人看过


问题: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不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立案?


答复:复议前置案件中,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只能对复议机关的不受理行为或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无论是选择起诉复议决定,还是原行政行为,都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应当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理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经过行政复议是当事人起诉的前提条件。所谓“经过行政复议”,是指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经过复议程序的实体审查。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逾期不作复议决定,原行政行为没有经过复议程序的实体审查,当事人在此情形下对原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诉讼,当然不符合复议前置的法定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只要经过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起诉期限就是15天。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只能适用于未经复议直接起诉被诉行政行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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