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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莹莹律师
执业资质:1110120**********
执业机构: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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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1777人看过
问题:发回重审或指令继续审理案件,是否应当再给被告一次举证的机会?
答复:发回重审或指令继续审理案件,重审或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应当给予被告举证的机会。
理由:无论是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还是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回到一审后,都是一个新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审程序,给予被告举证的机会。否则,人民法院无法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有效审查,难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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