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征收方在未告知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享有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权利的情况下,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行为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其作出的补偿决定依法应予撤销。那么在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后,还没来得及申请复核评估或鉴定,亦或是不知道要享有申请复核评估及
一、关于被征收人就评估报告享有申请复核及鉴定的权利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第二十一条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
二、律师解析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对于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申请复核评估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若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作出的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则被征收人可针对该复核评估结果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那么在被征收人知道自身享有救济权利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行使呢?首先,若征收方在其作出的通知文书中
最后,被征收人应当注意的是,程序上的合法合理非常重要,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补偿决定极大可能会侵害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补偿权益。因此,被征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