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维权过程中,不少当事人会因对法律法规不够了解,草拟的文书形式及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等问题,致使向行政机关提交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被行政机关当做信访进行了处理,造成维权失败并遭受严重损害的结果。那么,如果有效避免这种情况发生的?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简要的解答。
一、当事人首先要区分两种维权程序的本质区别
1.二者含义不同: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而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
2.二者被申请人不同:与信访申请相比,履行法定职责的被申请人并不仅限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申请对某公司或某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些事项也并没有被申请人,如申请行政许可。
3.二者申请事项不同:信访申请的请求事项包括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而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事项也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种类不同而不相同,例如行政处罚是申请给予处罚,行政许可是申请批准许可事项。
4. 二者法定程序不同:信访事项应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而履行法定职责需根据法定职责相关的各项法律规定的具体程序进行相应处理。
5. 二者救济途径不同:通常情况下,信访人只能通过信访复查、复核途径进行权利救济,只有在信访答复对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新的处理的情况下,才允许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申请人既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二、避免请求履职申请被当做信访处理的方式
1、单独提起请求履行职责申请,最好不要在已经提起的信访程序中提出请求履行职责申请
为避免行政机关将请求履行职责申请当做信访申请处理,当事人一定要注意提起请求履行职责申请的时间,最好避开同时提起或前后紧密提起请求履行职责申请及信访申请。此外,在当事人还未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维权的情况下,当事人最好先提起法律程序如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请求履行职责的申请,然后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且在前述法律程序未终结前,先不要走信访程序。以免行政机关不慎或故意将两个程序进行混同,以逃避其应当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
2、当事人要格外注重文书形式及内容,最好委托律师草拟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文书
在形式上,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交的请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文书,一定要注明文书的题目是“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且当事人用EMS快递给行政机关寄送该文书时,在邮件底单的内件品名处也要清楚的写明寄件文书是《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在内容上,当事人要在申请书中写明申请事项
3、在和行政机关沟通的过程中,注意措辞表述,明确提出的申请是请求履行法定职责而非信访
当事人在与行政机关电话沟通中,亦要多加注意自己的措辞及表述,一定要强调自己提出的是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而非信访申请。在行政机关认为是信访申请时,一定要进行纠正及解释说明。
4、收到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请求履行职责申请书作出的信访答复文件后,当事人要视情况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若行政机关将当事人提交的请求履行职责申请当做信访申请进行处理并作出答复的,则当事人应当视答复内容及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来确定下一步程序。如行政机关虽然作出的文书形式是信访答复,但实质内容是履行法定职责答复,且也依法履行了相应的职责的,则当事人请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目的达到。若行政机关仅是作出信访答复,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则当事人可依法尽快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通过法律程序来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