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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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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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违法强拆,房屋所有权人已起诉,承租人能否再起诉?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4日|分类:离婚 |580人看过


律师答复:

若行政机关强拆被征收房屋时,未通知承租人处理转移屋内物品,且其违法强拆行为导致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物及屋内物品毁损、灭失的。则承租人在房屋所有权人已经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仍可以就自身权益损失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权。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申10974号裁判文书中认为:通常而言,强制拆除房屋势必涉及对房屋装修及房屋内相关物品的处置。由于强制拆除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故房屋承租人作为不同的权利主体,并不能因房屋所有人已就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提起另案诉讼而受到遮蔽,其就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提起本案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

故,根据该裁判要点,若承租人在被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上存在行政机关在强拆被征收房屋时,应当予以考虑的合法利益,如被征收房屋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房屋内有机器设备;或被征收房屋用于居住,屋内有承租人物品等,则行政机关在未经法定程序,未对屋内物品进行公证、登记及妥善处置的情况下就强拆房屋的,承租人与该违法强拆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承租人也因此具有了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并可通过行政诉讼来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此外,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拆除行为侵害了两个主体的合法权益,故即便是房屋所有权人已经提起行政诉讼,承租人另行提起的行政诉讼也不构成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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