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撤销,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双方就婚姻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归哪一方所有、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解析:双方协商书写夫妻财产协议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给感情加固,有的是为了将来有个保障,有的是为了表示一方对另一方的爱等等,其中的原因复杂多样。特别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双方约定一方的婚前或婚后的房屋赠与另一方这样的情况,属于赠与的性质,如果没有公证,在过户前可以撤销,如果公证了,那就不能撤销了,只有符合法定的条件才可以,就是说经过公证的协议可以通过设定合同条款来约束双方,以防发生特别事项时行使撤销权,所以说:“爱情诚可贵,房子价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