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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天猫店被诉商标侵权,如何维权?

发布者: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1日|分类:知识产权 |1218人看过

 


2019124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商务法》实施后首例恶意投诉案在线宣判,当事人江某伪造权利依据恶意投诉,最终判赔210万,引起强烈关注。电子商务为我国经济注入活力,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一些纠纷和问题,这些问题推动了立法进程。《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和经典判例的出现,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经营、有效维权提供了指引。

权利人合法合规经营天猫店,却收到通知被诉商标侵权,如何应对才能最大化稳定运营、保护自身权益。本文针对天猫店铺经营者,从天猫品牌准入规则及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分析、《电子商务法》42条规定恶意通知者加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等方面入手,谈谈被诉侵权后如何应对。

一、天猫品牌准入机制及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广大消费者认可天猫店的原因之一,在于其拥有从品牌、品质等多方面对经营者进行筛选把控的体系。从递交资料到完成入驻,申请入驻者需要经过平台的严格筛选。天猫对入驻者的资质和品牌有严格要求,《天猫规则》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家要加入天猫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是商家及其销售的商品符合当年度的《天猫招商标准》。《天猫入驻标准》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务必确保资质和信息的真实性,一旦发现资质或信息虚假,将被列入非诚信客户名单,天猫将不再与之合作。《天猫入驻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申请入驻者提供由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扫描件,若办理过变更、转让、续展,还需一并提供商标总局颁发的变更、转让、续展证明或受理通知书。《细则》更进一步要求若由商标权人授权开店开设旗舰店,需提供独占授权书;若由商标权人授权开店经营品牌商品的,需提供符合各类授权级数要求的以商标权人为源头的完整授权。

另一方面,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对在天猫出售假冒商品、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的处理做了详细规定,将出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视为出售假冒商品,包括束在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认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的商品的情形;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打击的不当使用权利行为则包括:(1)商家在所发布的商品信息或所使用的店铺名、域名等中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的;(2)商家出售商品涉嫌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的;(三)商家所发布的商品信息或所使用的其他信息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或造成不正当竞争的。

《天猫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的,天猫有权清退;第五十条规定:品牌商品经天猫采用特定方式判定对他人商标、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企业名称、产品质量标志等构成仿冒或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天猫可终止该品牌在天猫经营;第七十一条,对于商家向天猫提供虚假资质证明的严重违规行为可以扣四十八分。

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体现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正常经营、竞争秩序的精神,体现在《天猫规则》、《天猫入驻标准》、《天猫入驻细则》中对应的资质审核、违反处罚等条款,有防御有打击,意在构筑层层防线以降低、减少知识产权风险,为天猫品牌背书提供支撑。但是在实务中,持有版权登记证书却并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权利人、注册商标成功后又被无效掉的情况时有发生。注册商标并不当然持续性地处于稳定有效的法律状态,注册商标法律状态的不稳定往往成为经营中的不稳定因素,影响存续及发展,所以需要正视知识产权效力的相对性,定期排查商标法律状态,确保相关权利处于完整、稳定状态。

二、《电子商务法》42条规定恶意通知者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如上所述,经营者在申请入驻时,必须通过资质和品牌的审核,审核的重点之一就是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权利文书。天猫对经营者的监管是动态的,通常通过主动启动排查或由他人投诉获取涉嫌侵权信息,接到投诉启动相应措施。投诉通道本来是正常的舆情处理机制,却也有主体利用投诉追求打击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份额的目的。在呼声中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回应了电子商务行业发展中出现的类似问题。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只要因通知错误造成损害,都需要承担责任。只不过,在主观恶意的情况,需要加倍赔偿。对于以上条款,笔者认为可以理解为通知错误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中规定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具备一定共性,比如涉嫌侵权主体与被侵权人力量对比悬殊、恢复原状难度相对较大等。在电子商务平台投诉,就操作程度而言并非非常困难;被投诉的经营者将经营恢复至正常状态,无论是走平台内部的申诉流程,还是诉诸诉讼等司法途径,都需要花费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还有店铺暂停运营状态下营收损失,以及隐形的声誉上的削减和损失。还有一点,通过诉前保全达到暂停运营的状态,往往需要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和可能造成的损失金额相当;在平台内投诉,不需要特别出具担保,却也能达到使暂停运营打扰竞争对手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规定通知导致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无可厚非。

三、经营天猫店被诉商标侵权后如何应对

上文提到,包括商标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的效力具有一定相对性,法律状态可能会有变动。笔者建议,作为天猫店经营者,无论是收到平台内部通知还是侵权诉讼通知,第一时间要全面排查商标法律状态,除了核实商标注册证、授权书等权利依据的真实性,主要看三个方面:(1)商标是否有可能被无效;(2)商标核准类别;(3)(授权)商标使用期限。商标可能被无效的原因包括: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即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八种标志、属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三种标志、特殊情况下的三维标志,以及以欺骗手段或者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等。

在做了以上基础比对之后,有时还需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排查。《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列举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一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第二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更需要谨慎比对排查。所谓使用指的是将商标用于商品本身、商品包装或容器、商品交易往来文件(如销售合同),或者在展览会、媒体宣传等场景下使用。所谓商标近似,指的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认定近似的重要原则有:(1)一般公众注意力原则;(2)整体比对、局部比对相结合,隔离比对原则;(3)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上比对排查,除了检查销售的产品、销售文书等,还需要检查推广渠道展现的内容,如网页标题,再比如网页中嵌入的关键词、产品销售页面等。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电子商务法》的制定和实施,为经营者合规经营、保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指引,一方面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遇到恶意投诉等情况,也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商标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在天猫店等网络平台,还是线下经营,商标都承担着引流、促进交易的重要作用。假冒商标等侵权行为不仅会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损失、损害其商标美誉度,客观上也干扰了竞争秩序,消解了消费者对行业的信心。经营者也要有保护自我知识产权的意识,必要时主动出击打击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杨康

以上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律所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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