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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节目中的“改编”和“翻唱”侵权吗

发布者: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2日|分类:侵权 |742人看过

近年来大为流行“翻唱、改编”的歌曲,产生了很多侵犯著作权的纠纷。在这几年很火的综艺节目“我是歌手”中就出现过数起涉及改编作品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案件,比如2011年旭日阳刚翻唱汪峰的《春天里》,2012年李代沫翻唱曲婉婷的《我的歌声里》等等。

这种 “翻唱”和“改编”是否侵犯了著作权呢?

《著作权法》中不视为侵权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形态有: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教学或者科研,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注意】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一些常见的音乐作品侵权的类型:

(1)商业宣传

很多店铺、商场为了烘托消费环境的气氛,会使用各种流行歌曲来做商业宣传,在很多情况下也是未获得授权,更未向原作者支付报酬的,比如最近音乐人林海发微博控诉“海底捞”餐厅播放未经授权的作品,这种情形在我们身边简直不要太多。

(2)秀场直播

在这几年很火爆的各种直播平台中,无论是主播们的翻唱改编,还是作为烘托气氛的背景音乐,都是出于商业盈利的目的在使用原作品,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然而由于新兴产业的迅速发展,目前在这一行业还未形成规范的著作权管理模式。

(3)KTV、商务会所

在《著作权法》一开始实施的几年,各大卡拉OK经营场所提供的点歌曲目大多都是在侵犯著作权,在这些年的连续整顿和相关音乐版权公司、协会的不断诉讼中,目前这种明目张胆的侵权现象少了许多,然而也不排除在一些欠发达的地区,不正规的经营场所里仍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音乐作品盈利。

音乐作品领域可以说是侵犯著作权的重灾区,目前音乐作品维权成本高,司法判赔力度低也是普遍的事实,是立法、司法趋于保守的体现,也是音乐人们委曲求全的真实原因。也期望着制度在今后不断发展完善,真的能保护起音乐人的合法权益,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侵犯行为实事求是的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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