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医学会自2012年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以来,随着医学鉴定模式的转变,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为人民法院审判及医患双方、有关机构调解医疗纠纷案件提供了科学依据,得到了省、市有关部门的高度认可。但由于鉴定案件增加,虽经现有工作人员不懈努力,仍未能完全满足厦门及周边城市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的需求。为进一步缩短医疗损害鉴定周期,结合专家劳务费的适当提高、人员成本支出等不断增加以及以往当事人鉴定费承担比例及能力,参考兄弟省市医疗损害鉴定收费标准,参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告》(闽价通告【2018】32号),经厦门市医学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定参照闽价通告【2018】32号规定的标准,厦门市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包括医疗过错+损害后果+过错原因力的鉴定)按照9500元/例标准收费,伤残程度评定按照1000元/例标准收费,误工期 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按照800元/例标准收费。
鉴定实施过程中因委托人原因终止鉴定的,根据实际已经发生的工作量情况,酌情退还鉴定费。抽取专家鉴定组前终止鉴定的,退还2/3鉴定费,抽取专家鉴定组后终止鉴定的,退还 1/2 鉴定费。
医疗损害鉴定涉及多家医疗机构的,可以酌情增加收取鉴定费。医疗机构二家及以上的,增加收取鉴定费2000元/家。
市医厦门市医学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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