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晴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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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经济犯罪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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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刘晴晴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20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合肥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某,公司员工

  被告:朱某某,男。

  被告:何某某,女。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晴晴,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合肥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1元,由原告合肥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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