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合肥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某,公司员工
被告:朱某某,男。
被告:何某某,女。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晴晴,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合肥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1元,由原告合肥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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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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