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2018年10月10日,陈女士找到我,其自述:其从2014年开始就在武汉市汉阳区的一家医药公司上班,公司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一直未对其购买社保。现其需要怀孕生育二胎,但公司未给其购买社保,这样其就不能得到生育保险的补贴,同时,因公司经营不好,公司人事部门已经找其谈话希望其自行离职。
陈女士询问:我的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进行经济补偿?
律师回复:针对陈女士的情况,律师详细进行了询问:陈女士在该医药公司已工作了接近4年时间,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只为核心的员工购买了社保,对其他和陈女士一样的员工每月有发500元的社保补贴,其本人也有写放弃购买社保的声明。本次人事部门要求陈女士自行离职,公司愿意支付其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本律师了解以上情况后,建议陈女士积极维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可以得到应有的补偿。陈女士在听取了本律师的建议后,回家考虑3天后与本律师办理了委托手续。
案件处理过程: 该案经过本律师介入后,及时进行了相应证据的固定工作并及时发函,后在接受委托后的第7天到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仲裁开庭后,双方达成调解:由公司一次性支付陈女士社保补助、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5万元,陈女士对处理结果相当满意。
律师释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等对经济补偿金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对于该案,比较特殊的是:员工如果自行承诺公司不为其购买社保,该承诺函是够有效的问题。对此问题,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是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保,对于社保不能由双方自由约定。对此规定,需要用人单位得到应有的重视,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