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否可以代替《劳动合同》?
案件回放:2017年5月15日,当事人王某某找到我,咨询劳动纠纷事宜,其自述:2016年5月15日,其在湖北省荆州市某大学美术专业即将毕业,与武汉市洪山区某艺术培训学校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该协议中,双方对工作的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均作出了约定,同时,学校作为第三方也进行了签字确认,双方的劳动就业关系明确。王某某毕业之后一直工作至2017年3月,后因不满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离职,公司没有给其任何的经济补偿。王某某于是找到本律师。
王某某询问:我是被公司开除的,我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律师回复:初看到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本律师就感觉该案有很多法律关系需要梳理,同时,许多法律问题需要明确。经过询问得知,该培训学校并未与王某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是一直以该高校就业协议书来指导双方的工作关系。对此,本律师直接告知当事人,在其毕业后至解除劳动关系前的时间段,其不但可以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要求,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对此,当事人便委托本律师进行了后续的仲裁和诉讼事宜。
仲裁裁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有本质的区别,支持了王某某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以及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法院裁决:仲裁后对方公司上诉,后又主动与我方达成调解撤诉。
律师释法:1、高校的就业协议书从整体内容上看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而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