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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被骗共同生活一方如何维权?

作者:张召雪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8次举报

  结婚五年丈夫突然失联,经公安机关查证,丈夫的身份信息全部系虚假,无法受理失踪立案,也无法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得知真相的蒋女士该如何维护自身权利?请看今日案件。

案情回顾


  2009年,蒋女士与丈夫“陈宇”到某区民政局处申请结婚登记,并提交了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同时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告知书中签字,某区民政局于当日为二人颁发了结婚证。2014年“陈宇”失联后,蒋女士到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证,“陈宇”在结婚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为虚假信息,其冒用第三人“陈宇”的姓名、身份证号,伪造变造身份证进行登记结婚。现蒋女士认为上述结婚证应予撤销,遂以某区民政局为被告,向槐荫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蒋女士与“陈宇”的结婚登记证。


  某区民政局认为,登记双方依法提供了结婚登记申请材料,其已履行谨慎审查义务,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其不具有鉴别当事人身份信息是否虚假的能力,其颁证行为合法有效;且根据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除受胁迫婚姻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即婚姻登记机关仅对受胁迫婚姻有权撤销。


争议焦点


  民政局对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的婚姻登记是否应撤销?


裁判结果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某区民政局在办理案涉登记过程中,依法审查了相关登记材料,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但经调查取证、举证质证,可以确认与蒋女士登记结婚的“陈宇”,确系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并编造了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结婚登记。故不能作为民政局作出案涉婚姻登记行为的合法证据,其作出的准予蒋女士与“陈宇”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的行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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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民政局辩称其仅对受胁迫婚姻有权撤销,对于错误的婚姻登记不具有撤销权,这是混淆了行政机关的纠错权与民法典规定的对婚姻关系的撤销权。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是法律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民事上的婚姻关系的撤销权。而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启动纠错程序,纠正与事实不符的婚姻登记。


  最终,槐荫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本案的判决,去除了困扰原告近十年的“心病”,让原告蒋女士及被冒用身份的“陈宇”得以恢复正常生活。


法官说法


  冒用身份登记结婚属于婚姻登记程序瑕疵,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颁布,明确了婚姻登记程序违法或者瑕疵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可就该类婚姻登记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查明,婚姻登记程序确实违法或者存在瑕疵,对原告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应当依法撤销结婚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登记过程存有瑕疵,并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前者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的,后者则是对民事婚姻关系无效和可撤销情形的具体规定。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五十三条 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七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和下级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张召雪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现任河南百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同时自学心理学相关知识,与当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百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9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