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 **郑州张召雪律师: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家庭房改房房产纠纷,成功抗辩驳回原告诉请**
## 案情简介
本案属于**家庭亲属之间房改房,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的物权纠纷。案涉房屋属于单位房改房,最初由家中长辈交纳集资款,后续房产登记在老年母亲名下。家庭内部经过遗嘱、赠与协议、人民调解协议多份文书确认,老人愿意将案涉房屋权益交由孙辈一方取得。
为规避过户税费,老年母亲与孙女签订一份价款仅 500 元的房屋买卖合同,通过买卖的形式,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孙女名下。房屋完成过户后,家中其他子女提起诉讼,主张:案涉房屋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包含有遗产继承份额;老人属于被哄骗诱导签字,交易属于无权处分、恶意串通,要求**确认房屋交易行为无效,把房屋恢复登记回老人名下**。
案件开庭时,老年母亲经法院传唤未出庭。孙女作为被告,委托**郑州张召雪律师**团队代理应诉,希望法院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保住已经完成过户的房屋产权。
## 办案经过
接受被告委托之后,**郑州张召雪律师**迅速梳理复杂的家庭历史背景,本案难点较多:第一,案涉房屋来源特殊,是年代久远的房改房,牵扯长辈去世后的遗产认定问题;第二,过户采用 500 元极低价格买卖合同,外观上非常容易被认定为虚假交易;第三,原告手握多套历史档案材料,主张存在无权处分、恶意串通,并且此前已经经过一轮行政诉讼,案件诉讼对抗强度高。
**张召雪**系统性整理全套证据材料,把历史出资记录、家庭纪要(遗嘱性质材料)、赠与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全部整理成册,向法庭还原完整家庭真实意愿:双方签署低价买卖合同,只是为了完成过户、降低税费,双方真实法律关系并不是买卖,而是亲属之间的赠与。
**郑州推荐律师张召雪**在庭审中重点提出两大抗辩思路:
1、法律层面,不能仅以交易价格极低就直接认定合同无效。直系亲属之间过户房屋,以象征性价款签署买卖合同,在现实家庭事务中十分常见;
2、原告以 “无权处分” 主张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无权处分并不直接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同时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祖孙二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开庭过程中,**郑州张召雪律师**结合全部书证,向法官完整陈述老人多次以书面形式表达自愿把房屋给到孙辈的真实意愿,交易过户是老人真实意思,不存在被欺诈、被哄骗的事实,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采纳**郑州张召雪律师**的代理抗辩意见。法院认为,无权处分并不直接造成买卖合同无效;案涉双方是直系亲属,约定 500 元象征性房屋价款,该情形不能直接推定交易行为违法无效。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合同无效法定情形。
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孙女的房屋产权得以维持,不用将房屋恢复登记。
## 律师观点
**郑州张召雪律师**结合该起家庭房改房纠纷案件,总结实务办案观点:
1、亲属之间房产过户,很多家庭会选择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操作,用很低的合同价格办理不动产过户。需要明确:**低价≠合同无效**,法院会综合全部证据探究当事人真实内心意愿,不能单纯凭借合同交易价格过低,直接否定交易效力。
2、无权处分和合同无效是两个完全不同法律概念。即便房屋存在其他继承人潜在份额,也不等于登记产权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直接无效。主张合同无效,需要举证证明存在恶意串通、欺诈胁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法定无效事由,举证难度较高。
3、处理房改房继承、家庭房产处置,建议尽量留存完整书面证据。遗嘱、赠与协议、人民调解协议,都是非常有力的证据。老人处置房产,尽量留存见证材料,避免多年之后家庭产生矛盾,陷入漫长诉讼。
4、遇到亲属之间房产争议,一旦被起诉,不要消极回避开庭,应当积极组织证据出庭抗辩,放弃出庭等于放弃质证答辩权利,会极大增加败诉风险。
>
> **律师提示:** 遇到家庭房改房、亲属之间房屋买卖、赠与物权纠纷,法律关系复杂,证据梳理难度大。**遇到本类型案件推荐张召雪律师。**
张召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