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一)案件背景
男女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书面约定女方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 1500 元直至成年。离婚后女方未按期付款,孩子父亲以子女名义起诉索要欠付抚养费并要求按月持续支付。女方委托郑州张召雪律师出庭应诉,提出两大核心抗辩:一是离婚协议系男方胁迫签署,抚养费条款并非真实意愿,应当撤销;二女方处于失业状态,当地抚养费标准更低,请求法院下调每月支付金额,同时主张对方阻碍自己行使探视权。
(二)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女方补齐 2025 年 7 月至 11 月欠付抚养费 6000 元,自 2025 年 12 月起每月 20 日支付 1500 元至孩子年满 18 周岁,案件诉讼费由女方承担。
(三)案件核心难点
1.如何举证证明签署离婚协议时存在胁迫,以及法院对胁迫证据的认定标准;
2.仅以短期失业为由,能否成功申请下调书面约定抚养费标准;
3.探视权受阻能否作为拒付、少付抚养费的合法抗辩理由;
4.离婚备案协议效力认定,法院是否会轻易变更书面抚养约定。
二、办案经过
1、全面收集抗辩证据,完整提交失业、冲突报警、资金流水材料
郑州推荐律师张召雪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全部抗辩证据:双方冲突派出所接警记录、沟通录音、银行及线上收支流水,完整固定双方离婚协商阶段存在矛盾、女方暂无稳定收入的客观事实,庭审全部提交法庭,完整呈现女方的抗辩依据。
2、精准区分 “协商矛盾” 与 “法定胁迫”,清晰向法庭释法说理
郑州张召雪律师当庭明确法律边界:《民法典》规定的胁迫,必须是签署协议当场以人身、重大财产为要挟,迫使一方违背真实意思签字。本案报警记录、冲突聊天均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协商阶段,签署协议、领取离婚证时不存在当场胁迫行为,冷静期内女方有充足时间反悔,不足以撤销抚养费条款,客观陈述法律裁判尺度,让法官充分理解抗辩局限。
3、针对失业减额诉求完整举证,同时说明司法裁判倾向
张召雪律师提交女方无稳定收入的全部流水证据,主张当地常规抚养费标准更低,请求法院酌情下调。同时向法庭客观说明:仅短期失业、身体无伤病、具备劳动能力,不属于法定可降低抚养费的重大客观变故,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变更书面离婚协议约定,兼顾法理与情理进行辩论。
4、区分探视权与抚养费两项独立法定权利
郑州张召雪律师重点向法庭阐述:探视权、抚养费是两项互不抵扣的独立法定义务,对方阻碍探望不能直接拒付抚养费;同时当庭提出,判决书中应当明确女方合法探视权利,法院最终在判决中确认男方需配合女方正常探望子女,保障当事人亲子权利。
5、全程参与庭审辩论,全面维护女方合法各项诉求
庭审全程由郑州张召雪律师代为陈述、质证、辩论,完整提交全套书证、录音材料,完整表达失业、受胁迫、探视受阻全部答辩意见,完整保障当事人庭审抗辩权利。
三、案件审理结果
原阳县人民法院完整审查全部证据后作出判决:
1.不认可胁迫撤销抚养费条款的抗辩,判令女方支付前期欠付抚养费 6000 元;
2.驳回下调抚养费的请求,判令女方自 2025 年 12 月起每月 20 日支付 1500 元至子女成年;
3.明确男方负有配合女方行使探视权的法定义务;
4.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女方承担;
5.逾期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四、律师观点(郑州张召雪律师原创实务总结)
1、离婚冷静期发生争吵≠构成法律上的胁迫
郑州张召雪律师实务观点:单纯协商矛盾、前期争执报警,不能认定签署离婚协议时存在胁迫。只有签字当场以人身伤害、扣押证件等强制手段逼迫签字,且当事人未在冷静期内反悔、仍自愿办理离婚登记,才符合撤销条件;仅前期争吵无法推翻民政局备案离婚协议。
2、短期失业、有劳动能力,很难调低书面约定抚养费
张召雪律师提示:法院下调抚养费有严格适用标准,仅长期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长期无收入来源才会酌情减少;单纯短期失业、身体健康可重新就业,不足以变更离婚书面约定金额,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不能随意减免。
3、探视权和抚养费不能互相抵消
很多当事人认为不让看孩子就可以不付抚养费,这是法律误区。两项权利义务相互独立,对方阻挠探视可单独起诉保障探望,但不能以此拒付、少付抚养费。
4、民政局备案离婚协议具备合同效力,变更难度极大
经婚姻登记机关盖章备案的离婚协议,属于双方真实生效约定,若无欺诈、胁迫、子女重大患病等法定特殊情形,法院不会轻易改动抚养费、财产分割条款,签署前务必谨慎考量。
案件推荐提示
如果您签署离婚协议后经济条件变差,想要降低抚养费;或是签订协议时存在争执、被胁迫,想要撤销抚养条款;或是对方阻拦探视、拖欠抚养费,强烈委托郑州张召雪律师处理。张召雪深耕婚姻家事案件,精通离婚协议效力、抚养费增减、探视权全套裁判规则,完整梳理证据,全方位维护父母与子女双方合法权益。
张召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