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召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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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隐瞒车辆到达时间,损失如何承担?

发布者:张召雪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7日 336人看过 举报

2023-03-27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A公司为二手车经销公司,其工作人员在广州收购了一辆二手车,其后委托B运输公司负责将其承运至郑州,因委托后恰逢郑州“7·20”暴雨,A公司员工多次与B公司联系,如果车辆运抵郑州第一时间与A公司联系,A公司有拖车,可以及时将车辆取回,B公司承运人员表示因暴雨原因,车辆并未运抵郑州,仍滞留在武汉,但却在7月23日突然通知A公司车辆已经达到郑州并发生了泡水。因B公司工作日人员的欺瞒行为致使车辆发生泡水,车辆贬值,双方针对相应赔偿问题迟迟达不成一致意见,其后,A公司前来寻求张律师的帮助,希望能帮其争取应有的赔偿,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所做的工作

张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与团队同事共同对案情进行分析:案涉车辆系因B公司的欺瞒行为导致A公司在本有救援能力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将车辆取走进而发生了泡水,B公司存在严重过错,应当对其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由于案涉车辆为商品车,其中牵涉到资金成本问题,因此在诉讼中的诉求应当集中在两个部分,一是车辆发生泡水后所造成的车辆贬值的损失;二是案涉车辆正常销售情况下A公司应当取得的获利部分即可期待利益的损失。上述两部分的损失均需要一并向法院进行主张。同时,还应当考虑到暴雨这一特殊情况,虽然并不构成不可抗力,但确实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一大因素,可能会影响法官在损失上的金额认定。因此,综合考虑整个案件的案情,通过法院调解的形式处理对本案更为有利。

随后,张律师起草起诉状,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又向法院申请对车辆是否发生泡水以及泡水后的实际价值进行鉴定。在掌握上述证据后,张律师通过与法院及对方律师沟通,逐步消解双方的对抗性,在案件先后经历一审、二审、指令一审重新审理后,最终在庭审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案涉车辆由B公司取走,B公司支付A公司全额购车款并额外赔偿9000元的损失,鉴定费及案件受理费均由B公司承担,并由法院出具了调解书。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非典型的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公司存在过错虽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突发的暴雨也是这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践中存在大量这种类似的案件,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并非单一性的,这些特殊的情况往往可能会影响法官最终判决,这就需要律师在处理过程中作出准确的判断,尽量帮委托人争取到最佳的结果;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可以主张的损失除了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外,还包括可期待利益损失,二者可以一并主张。

张召雪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持续深耕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长期钻研婚姻家事案件、承办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百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9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
河南百航律师事务所
1410120********99 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