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王XX与李XX在媒人的介绍下认识,2020年3月正式订婚。后在王XX及其家人的催促下,双方于2020年10月1日举办了结婚仪式,举办仪式后2个月左右,王XX先是到李XX家中索要三金首饰,随即便外出打工并拒绝李XX陪同,将李XX扔在家中。2020年12月,王XX父母以要外出打工为由将李XX送回家中,并承诺过几天会来接她,谁知单纯的李XX没有等来任何人接她回家,只有解除婚约并索要彩礼的冰冷通知。在被李XX拒绝后王XX便起诉至法院要求李XX及父母退还132000元彩礼。万般无奈之下,李XX及其家人找到张律师代理本次诉讼。
律师所做的工作
张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与团队同事共同对案情进行分析,指出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且共同生活,王XX以欺骗方式将李XX送回并要求解除婚约,其属于过错方,庭审中应对此进行侧重;2、李XX父母并未接收上述彩礼,不应作为共同被告;3、李XX奶奶给付的6700元款项应予以扣减。据此,在庭前,张律师与媒人积极沟通,说服其到庭说明情况,并通过庭上有技巧的发问将王XX存在过错这一事实加以确认,在辩论阶段又充分论证不予退还彩礼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采纳张律师的答辩及辩论意见,判令李XX及其母亲仅需退还32000元彩礼。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虽符合第一种情形,李XX应该退还彩礼,但李XX本身对于婚约解除并无任何过错,王XX及其父母以欺骗方式将李XX送回,行为较为恶劣,给李XX造成极大伤害,庭审中有针对性的对这一点进行强调,对退还比例将会有较大的影响。
彩礼虽未被法律明确认可,但仍具有强大的社会惯性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因彩礼问题产生的纠纷是司法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而彩礼作为习惯,其本身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地变化其内涵和方式。一般来说,当事人在离婚时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习俗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为实现当事人诉求,就更需要在诉讼中做好举证等相关工作,真正维护其个人利益。
张召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