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王先生与张女士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于2020年6月26日订立婚约,订婚当日,王先生给付张女士及其父亲张某订婚礼金2万元,端茶礼5000元。2020年7月6日,王先生又给付彩礼款10.88万元及价值8000多元的礼品若干。期间王先生还曾帮助张女士代偿1万元贷款。后因双方生活习惯、性格差异等原因经常发生矛盾,张女士遂提出解除婚约,但却拒绝退还彩礼及相应款项,王先生万般无奈下,在张律师帮助下提起诉讼。
〖律师所做的工作〗
张律师接受委托后遂即召开案件研讨会对案情进行具体分析,认为本案中,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不足3个月,对于双方解除婚约的过错问题尚不明确,此种情况下张女士应当返还彩礼。据此,在庭审中,张律师通过有技巧的发问,引导对方陈述双方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双方婚约解除与张女士赌博有关;并于庭前到派出所调取了相关接处警记录及笔录;在法庭辩论阶段又充分论述了应当返还彩礼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观点,判令张女士返还彩礼9万元。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审理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前,上述条款仍旧有效)本案中双方并未办理离婚手续,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婚约解除也并非一方过错,综合以上因素,法院判令张女士应当向王先生返还9万元彩礼款是较为适当的。
现实生活中此类事件层出不穷,一般来讲,具备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法院会判令返还彩礼,至于返还的比例,则需参考双方共同生活长短、解除婚约时双方的过错程度等方面因素予以综合判断。无论如何,同行一场即是缘分,体面友好的结束方为上策。
张召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