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梁某与被告孙某于2016年10月份相识,2016年11月份确认恋爱关系。2017年6年20日,孙某以买房为由从梁某处借款45万元,并要求梁某将款项转入开发商指定收款人的账户内。此外,双方在交往期间,因孙某无节制的高消费以及需支付其两房产的房贷等原因,多次向梁某借款,念及双方感情,梁某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账户向被告多次转款。在双方交往的两年时间内,梁某已为孙某支出近130万元。后,因孙某多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2018年3月12日双方协商分手时对于之前的借款进行结算,孙某向梁某补打金额为80万元的借条一份。梁某多次向孙某索要欠款,孙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和搪塞,后在代理人的帮助下起诉至法院,通过借条、录音证据、微信支付账单、支付宝回单、银行流水等证据的精准举证,成功帮梁某索要回上述借款。
本案中,双方为男女朋友关系,有多笔转账往来记录,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双方在分手时孙某向梁某出具借条,视为其对上述款项为借款的认可,同时结合银行流水、微信账单、支付宝回单等记录,最终法院判决孙某还款。如果现实生活中存在为另一方大额支出款项的情况,记得保留好相关凭证,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张召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