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某出租公司诉称,2014年11月10日0时47分许,被告郑某某雇请的驾驶员丁某驾驶其所有的挂靠于重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渝B××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巴南区龙洲大道由南坪方向往龙洲湾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恒大城十字路口遇黄灯时,因未过停止线而继续通行,与原告杜某驾驶的并搭载案外人宋某某的渝A××号小轿车相撞,造成宋某、杜某受伤及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4年12月9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宋某无责任。本案事故后,原告经营车辆因受损严重,交警检车及维修车辆共停运65天,给原告造成巨大经营损失。渝B××号车在被告某财险九龙坡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现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停运损失29900元、拖车费1016元、垫付伤者医疗费2000元,共计32916元。
本案是一起的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的案件。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并非保险赔偿范围,保险赔偿范围一般是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