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12月10日雷某到驾校学车坐在渝G×××号车上,当日16时20分被告陈某驾驶的渝G×××号普通轻型货车,从白马经国道319往武隆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国道3192159公里100米时,追尾与李某驾驶的渝G×××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渝G×××号乘车人雷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雷某被送往武隆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左侧锁骨中远端骨折,2、左侧颞部硬膜外血肿,3、头皮血肿,4、右侧第5、6、8肋骨骨折,5、右肺挫伤,雷某住院治疗55天基本好转,被告垫付了治疗费。出院后经涪陵司法鉴定所鉴定雷某左上肢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住院治疗期间需大部分护理依赖,误工期120天左右,需营养补助60天左右,续医费7000元左右。
本案是普通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关键的就是根据伤情来赔偿损失,事故发生后,一定要保存好相应的证据材料,包括医疗费发票、护理费收据、交通费票据等。能评上伤残登记的一定要进行伤残鉴定,这样就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残疾赔偿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