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于2020年1月1日生效,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可知,民间借贷纠纷的利息保护上限已有新规定,简单分析如下:
1、法院在2020年8月20日前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均适用原有两线三区的规定(即不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受法律保护,而年利率24%-36%部分的利息只要借款人已偿还即受法律保护,无需返还)。
2、法院在2020年8月20日后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发生在2020年8月19日前的利息适用原有的两线三区的规定,而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适用4倍LPR的规定(即2020年8月20日后年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受法律保护)。
附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