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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将车停海滩被海水淹没,保险公司有无赔偿责任?

发布者:李娜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7日|分类:保险理赔 |2162人看过


2020年张某开车去海边游玩,在将车开入沙滩后车辆陷入沙滩致无法行驶,后海水涨潮车辆被淹。之后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被保险公司以潮汐不属保险范畴为由,拒绝赔偿;之后张某起诉了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拖车费、施救费并承担诉讼费;但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为何保险公司不需要赔偿张某?

《保险法》规定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并因此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根据生活常识我们都知道,海滩并不适宜普通机动车行驶或者长期逗留,因为这很容易导致车辆在涨潮期间陷入沙滩并被海水淹没。张某把普通机动车开上沙滩的行为就是在把车辆置于危险之中,会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张某并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因此拒绝赔偿是完全合理的。

什么是保险事故呢?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对这种后果的发生负有赔偿经济损失或保险金给付的责任。

事故保险赔偿流程有:

1、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之后,及时拨打保险公司服务电话进行报案,并咨询申请赔偿需要的材料。

2、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申请资料到保险公司网点提交赔偿申请。

3、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接到申请资料后进行审核。

4、审核通过之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损害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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