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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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专职律师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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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计算至哪一次定残日前一天?

作者:辛君律师时间:2022年06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10次举报


【问】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在起诉前由交警部门委托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起诉后加害人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委托另一鉴定机构对受害人进行了第二次伤残鉴定,并采纳了该次鉴定结果。对该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时间应截至哪一天,一种意见认为,误工费应算至第一次定残日前一天,因为第一次伤残鉴定已经确定了伤残,可以算作误工的截止时间。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受害人的误工费应算至第二次定残日前一天,理由是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本案法院采信了第二次伤残鉴定的结论,也就推翻了第一次评残的结论,第一次评残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的时间来确定误工费的数额。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答】理论上,对受害人的赔偿采完全赔偿原则,受害人受伤之日至定残之日前一日的误工损失与定残之后的残疾赔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其所受伤害的完全赔偿。同意第二种意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辑)


辛君律师,现为潍坊山东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本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7072019111265...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盾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7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